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8269 | 分????????類(lèi)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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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海南局 | 發(fā)文日期 | 1751408040000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海南優(yōu)眾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18號 | 主??題??詞 |
關(guān)于對海南優(yōu)眾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海南優(yōu)眾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jīng)查,我局發(fā)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wèn)題。
一、未獲取部分投資者的合格投資者證明文件,未認真履行謹慎勤勉義務(wù)。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存在私募基金投資者向非合格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和《關(guān)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huì )公告〔2020〕71號)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資料和記錄。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關(guān)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chǎng)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