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8272 | 分????????類(lèi)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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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海南局 | 發(fā)文日期 | 1751583840000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周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21號 | 主??題??詞 |
關(guān)于對周向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周向明:
經(jīng)查,海南易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jiǎn)稱(chēng)易凡基金公司)存在以下問(wèn)題:
一、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wù),存在未獨立開(kāi)展投資決策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05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未按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jìn)行信息披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和《關(guān)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huì )公告〔2020〕71號)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你作為易凡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執行董事,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chǎng)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