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8224 | 分????????類(lè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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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51843550000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大慶億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劉瀟、王金玲、孫偉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32號))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guān)于對大慶億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劉瀟、王金玲、孫偉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5〕32號))
大慶億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劉瀟、王金玲、孫偉煒:
經(jīng)查,大慶億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jiǎn)稱(chēng)億鑫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億鑫股份未依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5年修正)》(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以下簡(jiǎn)稱(chēng)《信息披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會(huì )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gè)月內完成2024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違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25年修正)》(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以下簡(jiǎn)稱(chēng)《公眾公司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信息披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司董事長(cháng)、總經(jīng)理劉瀟、財務(wù)負責人王金玲、董事會(huì )秘書(shū)孫偉煒主要負責公司2024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上述人員未按照《公眾公司辦法》第二十一條、《信息披露辦法》第五條規定忠實(shí)、勤勉履行職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依據《公眾公司辦法》第七十二條、《信息披露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我局決定對億鑫股份、劉瀟、王金玲、孫偉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