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8506 | 分????????類(lèi)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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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遼寧局 | 發(fā)文日期 | 1752452115000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遼寧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荊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16號 | 主??題??詞 |
關(guān)于對遼寧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荊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遼寧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荊云:
經(jīng)查,遼寧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規范問(wèn)題:
公司未按規定于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經(jīng)審計的2024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227號)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會(huì )秘書(shū)荊云未忠實(shí)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227號)第五條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22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遼寧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荊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你公司及相關(guān)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意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