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3460 | 分????????類(lèi) | 綜合政務(wù);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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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內蒙古證監局 | 發(fā)文日期 | 1742256289000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2025〕9號 | 主??題??詞 |
關(guān)于對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jīng)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wèn)題:
一是公司治理不規范。公司存檔“三會(huì )”會(huì )議材料中無(wú)2023年以來(lái)的董事會(huì )、監事會(huì )會(huì )議記錄。二是公司內控制度不健全。公司未單獨制定《關(guān)聯(lián)交易內控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務(wù)管理制度》于2007年制定、《董事會(huì )秘書(shū)工作制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外擔保管理制度》于2012年制定,上述制度未根據最新法律法規及時(shí)進(jìn)行更新。公司的相關(guān)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huì )公告〔2018〕29號)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huì )公告〔2022〕2號)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huì )公告〔2022〕17號,下同)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上市公司現場(chǎng)檢查規則》(證監會(huì )公告〔2022〕21號)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第十六條第一款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
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xué)習和培訓,忠實(shí)、勤勉地履行職責,切實(shí)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應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或不規范情形進(jìn)行全面梳理和改進(jìn),切實(shí)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并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shū)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