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4-00015774 | 分????????類(lè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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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34387900000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青島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會(huì )、王萍、周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主??題??詞 |
關(guān)于對青島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會(huì )、王萍、周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4〕47號
青島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會(huì )、王萍、周鳴:
經(jīng)查,青島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jiǎn)稱(chēng)“公司”)未按規定在2024年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gè)月內披露中期報告。牛犟作為公司董事長(cháng),王中會(huì )作為公司總經(jīng)理,周鳴作為公司財務(wù)總監,王萍作為公司董事會(huì )秘書(shū),未能忠實(shí)、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公司及上述責任人的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91號)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有關(guān)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12號)第七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你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xué)習證券法律法規,忠實(shí)、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shí)、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shí)、準確、完整。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10個(gè)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shū)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六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