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8665 | 分????????類(lè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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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51845320000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中實(shí)投(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曉霞、李紅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滬證監決〔2025〕131號 | 主??題??詞 |
關(guān)于對中實(shí)投(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曉霞、李紅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實(shí)投(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曉霞、李紅偉:
中實(shí)投(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jiǎn)稱(chēng)“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中實(shí)投(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吳曉霞作為公司董事長(cháng),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吳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李紅偉作為公司董事會(huì )秘書(shū),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李紅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上海監管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