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07524 | 分????????類(lè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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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50379322000 | |
名????????稱(chēng) | 深圳證監局關(guān)于對深圳市前海首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shū)〔2025〕83號 | 主??題??詞 |
深圳證監局關(guān)于對深圳市前海首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前海首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jīng)查,深圳市前海首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yè)務(wù)活動(dòng)中,存在募集完畢后未辦理基金備案手續、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材料的情形。
相關(guān)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05號,以下簡(jiǎn)稱(chēng)《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深圳市前海首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guò)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5月22日